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这些情形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了一般纳税人不能领用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笔者现根据发文内容以及相关法规文件,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归纳和介绍如下。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存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存在以下八类行为之一,并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存储电子发票数据,未使用税务认可的电子存档系统,擅自删除或篡改电子发票元数据;
7.未按规定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用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的;
(3)会计核算不健全或税务资料不准确的;
(4)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
(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
(7)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