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近期在京召开,会上明确了“五统一、一开放”(即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基本要求。
其中,“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涵盖了统一税收行为尺度,目的在于助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笔者就此进行简要介绍如下。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大力度推进税收领域立法,加快推进消费税等主体税种立法,尽快完成税收征管法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涉税条款。完善自然人涉税管理制度、明确涉税信息获取渠道、明晰协税护税法律责任等,不断优化税收法治体系,以更好发挥税收法治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作用。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增强制度权威性与刚性约束,严格限制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应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统筹区域资源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差异化政策,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培育特色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芯片制造、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发展。
统一税收信息报送规则。进一步推动涉税信息共享,统一涉税信息报送的主体、范围、标准、口径、频率等,确保无论企业总部设在哪里,业务覆盖多少省份,都能按照统一规则向税务部门报送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及时发现企业虚开发票、虚增销售获取地方奖补和地方违规实施奖补等行为。
强化税务监管、规范执法。通过数据标准化、监管协同化、规则统一化,促进实现全国税务监管执法统一,消除区域间因执行标准不一、监管能力不同造成的执法差异,努力解决平台经济“跨区域经营”与“属地监管”的矛盾,推动税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公正、严格的执行,促进区域间经济要素加速自由流动,营造公平税收环境。
加强区域税收协同征管。强化不同区域间税收合作与协调,以及税收协同征管,优化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税费管理体系,打造多元参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开放融合的协作机制,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形成的税收征管壁垒,避免税收恶性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