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欠税公告办法》自3月起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第61号令《欠税公告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举旨在规范税务机关欠税公告行为,强化欠税管理,同时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就此进行简要介绍。

新《办法》对2005年起试行的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公告前,税务机关需将拟公告内容推送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对于信息错误等异议,公告机关需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异议成立的应及时更正。

明确并调整公告范围。欠税范围包括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明确“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一并公告。同时,优化了可不公告的情形,与《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衔接,将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或依法未获清偿的税款及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范围。

统一公告机关、频次与渠道。公告机关统一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主要公告渠道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可根据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各省税务机关需在官方网站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规范与细化公告内容。公告内容要素更加完整,增加了“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清晰了解。公告将根据纳税人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列明名称、识别号、欠税金额等具体信息。

建立动态更新与事后救济机制。纳税人缴清欠税或登记信息变更后,公告机关于次月更新内容。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内容不符或程序违法的,可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机关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

此外,新《办法》强调欠税公告需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并明确税务机关不得以公告代替催缴、加收滞纳金、实施强制措施等法定清缴程序。公告机关应公告而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被追究责任。原《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将同时废止。